广州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剩余经济适用房)

游客投稿 房产 2024-03-30 14:0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出售剩余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妥善处理我市剩余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相关问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制度及其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机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京房〔2007〕25

8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房办〔201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

一、本通知所称剩余保障性住房是指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我市已设立且未签订《保障性住房购销合同》的保障性住房。本通知所称轮候家庭是指2013年4月12日(含当日)后持有《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准购证》且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家庭。上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

二、预购资格审查

轮候家庭购买剩余保障性住房应登记购房意向,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购房资格审查。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查标准

轮候家庭购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标准如下:

(一)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我市现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上限执行,家庭净资产值上限同步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超出购房资格审查标准的。

(一)轮候家庭在接受意向登记之日的上一年度年可支配收入或购房资格复核时家庭净资产值超过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本批次保障性住房认购资格。

(2)轮候家庭进行购房资格复核时,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该家庭轮候资格。

(三)轮候家庭在接受意向登记之日的上一年度年可支配收入或购房资格复核时的家庭净资产值超过购房资格复核标准,且购房资格复核时的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动词 (verb的缩写)销售原则和等待分数的确定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销售的剩余保障性住房,销售单位应按原销售规则、原排序结果和本通知规定继续完成销售。

(二)本通知发布后,剩余保障性住房将进行销售,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指导销售单位根据本通知规定另行制定销售规则。轮候家庭按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原经济适用住房轮候计分标准和家庭年收入标准在经济适用住房系统中参与计分排序计算的轮候分数。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轮候家庭分数不再调整。

六、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制度和过渡机制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一致。

自2012年以来,除已批准的项目外,我市已暂停新建保障房建设,并将原保障房保障对象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我市剩余保障性住房销售完毕后,不再推出保障性住房销售,轮候成功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购房资格审查标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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