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广州农用地征收补偿)

游客投稿 资讯 2024-03-29 20:00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三十一条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第三十二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所有者所有。未经确权登

记,如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相关村(协会)和村民小组(社)依法同意,可以先行支付给指定对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是所有权人。业主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相关权利人签订的法律协议确定。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依法批准公布的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同一土地征收项目的土地征收范围跨不同区域的,原则上按照相应区域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具体青苗补偿应当按照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寿青苗补偿。

一般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处于生长阶段的短期作物的补偿,包括水稻、蔬菜、花生、马铃薯、甘蔗、玉米和豆类。

长寿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处于生长阶段、生长周期较长的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产品的补偿,包括苗木、花卉、果树和水产品。

观赏植物(包括绿化树木和珍贵树木)由权利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涉及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的,应当按照古树名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征收土地涉及除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按照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征收土地涉及杆(管)、电(渠)、通信、网络等工程的搬迁和人畜饮水恢复的,按照原规模和现行标准,满足同等功能需求的原则给予补偿。因改建、扩建和超过现行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具体补偿按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征收土地补偿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或杆(管)、通信、网络等工程搬迁以及人畜饮水恢复工程需要评估的,评估机构由权利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通过多数决定和随机选择的方式确定。

评估时间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

第三十八条对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自愿参与的前提下,鼓励以土地补偿费作为入股,或者以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为作价,作为被征收土地划拨或者出让的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通过合同以优先股的形式获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