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惠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惠州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

游客投稿 资讯 2024-03-12 08:20

为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调控政策,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金融﹝2023﹞52号)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经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会同意,现将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以申请贷款时在惠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职工家庭(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数确定。

二是职工家庭在惠州无房产,且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已落户,在惠州无房产。如果他们在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则可以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企业对公贷款参照执行。

三、购买惠州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两次的,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已转贷或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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