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公房的竞得人,可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但在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90日内,应当自愿腾退前述自住使用的住房;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中签者也可购买共有
产权住房,但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次月起,住房保障机构将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前述房屋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的,将按照《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备注:第33条:
在购买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或10年内未腾退所租住的公租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禁止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并按规定将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进行处罚,按以下情形处理:
已经取得购房资格的,予以取消;
(二)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解除《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由代理机构解除《共有产权住房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三)已入住共有产权住房的,由管理机构代为回购,以原购买价格与回购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孰低者作为回购价格,责令限期腾退,并按共有产权住房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四)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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