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共有产权住房指导意见年月日起实施(广东省试点共有产权房)

游客投稿 房产 2024-03-31 17:50

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建设管理、分配管理、供后管理、制度保障、资

金保障、用地保障、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对共有产权住房进行了全面研究。其中明确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截至今年6月底,广东共筹集共有产权住房6.1万套,供应共有产权住房3.4万套。

共有产权住房没有优惠价格。

《指导意见》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的主要特征是共建共享和市场定价。

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支持的政策性住房,其中政府和承购人以股份形式分享产权,并对其处置权进行限制。政府和承购方共享风险和收益。

共有产权房按市场价销售,保障对象缴纳的产权比例没有优惠价格;中标者的产权份额是销售价格(即中标者实际支付的钱)与评估价格(即通过评估确定其真实价值的钱)的比例。

同时,共有产权住房与其他政策性商品住房最大的区别是封闭运行。

共有产权住房的转让对象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供应对象。即中签者拟转让或退出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的,须转让给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这是与其他政策性商品住房(如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最大的区别。

筹集房源的渠道:鼓励各地自筹资金建设。

一是政府组织集中建设;二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三是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入住商品住房项目;四是建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五是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房;六是改用符合要求的在建未售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有住房;第七,接受捐赠等合法方式筹集资金。同时,鼓励各地探索开展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共有产权住房。

房屋用途:无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租金,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长期闲置。

中标人享受与购买商品房的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同一小区内的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房应纳入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务和承担同等义务。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

中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按成套共有产权住房总物业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并享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

中标者无需支付政府产权的租金。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出租、出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结构等影响住房使用功能、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如果竞得人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其他房屋的。共有产权住房在使用期间,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产权应当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转移或退出。

产权转让:产权证5年后可转让的产权份额。

原则上,竞得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五年的,允许转让其持有的全部产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转让期限。中标人需要转让的,应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交转让申请。中标人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持有机构通过综合评估、摇号等方式转让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申请人。中标人持有的产权份额的增值收益归中标人所有。如果转让时的交易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机构将不会补偿差价。

供应对象仅限于城镇无房家庭。

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对象仅限于城镇无房家庭。

至于供应对象的准入门槛,考虑到共有产权住房尚处于起步阶段,供应能力有限,供应对象仅限于城镇无房家庭;同时,借鉴北京、上海共有产权住房覆盖非户籍人口的做法,广东共有产权住房兼顾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广东工作生活的港澳居民的住房需求。

《指导意见》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这主要是考虑。首先,平均家庭人口为3.25人。随着“二孩”政策的深入实施,人们对住房的需求基本上是“三室两厅一卫”或“三室两厅两卫”。因此,明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既可以赋予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的权利,又可以满足大多数非购房者的基本住房需求,并充分考虑政府的供应能力和目标的承受能力。

政策原文:《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