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解读(广东医保家庭共济)

游客投稿 资讯 2024-03-30 05:10

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办法》明确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三个方面的待遇政策:我省职工医保普通门诊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缴费比例不低于60%,二级医疗卫生机构缴费比例不低于55%,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缴费比例

不低于50%,退休人员缴费比例适当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保障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资金来源

《办法》明确“通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增加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提高医保门诊互助待遇”。也就是说,门诊互助保障改革是通过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结构来进行的,这是制度内的“腾笼换鸟”,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在现有条件下激活沉淀的个人账户资金,提高了参保人员门诊的整体待遇,实现了制度跃迁,提高了制度效率。

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办法》提出的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为: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个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参保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个人在符合中医“治未病”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同时强调,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费用,如公共卫生费用、身体健康或医疗保健消费。

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