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政策+解读)(广州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在哪里看)

游客投稿 资讯 2024-03-29 13:10

实施时间:2017年3月31日起。

穗府办函【2017】6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

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强化住房限购政策

(一)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新购指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购买)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办理过户或析产手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单位(简称法人单位,下同)新购住房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方可转让。

(二)将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现行限购政策。

(3)非本市户籍家庭在从化、增城两区限购(含捐赠)1套住房。

第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为防控信贷风险,经研究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广东省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住房贷款申请人离婚一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信贷政策对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一套住房的。

(二)对成年、失业、无固定收入、还款资金来自其他共同借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收紧住房贷款条件,执行居民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

(三)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一年以上,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两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加强商业地产项目管理

(一)商业服务业(商业和办公,下同)房地产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和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商业地产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划将商业地产项目改变为居住用途的,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服务物业,销售对象应为法人单位;法人单位购买的商业服务物业不得作为住宅使用,再次转让时应当转让给法人单位。本通知实施前,所购商服物业可转让给法人单位或个人;个人取得房产证满2年后才能再次转让。

第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预售许可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并已签订认购协议,且不得加价或变相加价。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房屋交易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房地产调控政策并签字;不得指使、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不得指使、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强迫当事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提供或推荐“首付贷”等非法金融服务。

(三)对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编造市场交易、发布虚假数据、制造市场恐慌、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依法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注销预售许可证、依法注销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其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工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定期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举报电话:12345。

本通知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

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