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榕悦花园共有产权住房申购问题汇总(榕悦花园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

游客投稿 房产 2024-03-12 17:00

一、关于认购方

(1)所有家庭成员都有资格认购吗?

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士如符合购房条件可自主购房;如果已婚人士符合认购条件,他们可以选择一方或夫妻双方作为认购人。如果夫妻双方都被选为认购人,则夫妻双方必须符合认购条件。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

成员不能作为订户。

(2)购房人与产权人的关系?

购房后,购房人是共有产权住房的购买人,即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产权份额的产权人。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已婚者仅选择一方为购房人的,购房人为共有产权房个人产权份额的产权人,其配偶不能为产权人,但视为其已享受共有产权房购房。

第二,关于时间计算

(三)购房条件涉及的时间如何计算,如年龄、户籍年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房产情况等。

购房条件涉及计算年龄、户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房产等。,每批销售公告发布之日的上月最后一天为计算截止日期。这批共有产权房的购买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

(四)如果基本养老保险中断或补缴,如何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办法》规定“购买前已在广州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60个月,中断缴费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相应月份不计算在内”。据此,在销售公告日最后一个月(含最后一个月)的前66个月内,基本养老保险中断且补缴情形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符合认购条件;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60个月内不计算相应的中断和逾期月数。

第三,关于户籍

(5)在荣跃花园购买共有产权房有什么户籍限制?

1.《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广州市户籍申请人应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满10年;具有国家认可的境内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家认可的境外院校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属于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职业)名单内人员,且持有有效广州人才绿卡主卡可免户籍或户籍年限限制。

2.荣跃花园将分配给符合认购要求并在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和番禺区及黄埔区(房产所在地)有稳定就业或长期定居的无房家庭,即购房人的户籍或工作单位(注册地或办公场所)必须在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番禺和黄埔区。

第四,关于住房

(六)哪些房子或房屋转让记录不允许购买共有产权房?

1.购房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广州有住房、商铺和写字楼。

2.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签订广州市住房购房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宅基地,或持有未办理赠与、继承或其他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广州市住房。

3.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控制的企业在提交购房申请前5年内在广州有房屋、商铺、写字楼等不动产转让记录;

4.拥有自有产权的家庭夫妻离婚后,一方单独购房,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生效时间不满3年的;

5.购房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安居型住房、华侨住房、新型社区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动词 (verb的缩写)失信惩戒清单

(7)如何查询是否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目前,购买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采取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信息公开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购房人可自行查询相关信息,网址为http://zxgk.court.gov.cn/.如果购房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不得在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八)配偶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另一方能否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购房人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不得在广州市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已婚人士购买共有产权房,一方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夫妻双方不能作为购房人共同购买共有产权房,但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一方可以作为唯一购房人购买共有产权房。

六、关于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九)购房人已与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非产权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他可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吗?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购房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购买房改房、困难群众住房、集资建房、安家住房、华侨住房政策性专项住房、拆迁安置新型社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的,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购买上述政策性住房时的主申请人、配偶及产权人属于已享受的情形,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非产权人)可购买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

(十)购房人目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能否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竞得人,可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但在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90日内,应当自愿腾退前述自住使用的住房;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中签者也可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但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次月起,住房保障机构将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前述房屋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的,将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七。其他问题

(十一)对于在认购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的购房人将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购房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承诺的,10年内禁止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并按规定将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已取得购房资格的,予以注销;

2.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其解除买卖合同,管理机构应与其解除共同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对已入住共有产权住房的,由持有管理机构回购其份额,并按原购买价格与回购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回购价格,责令其限期腾退住房,并按共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4.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购房人未按时到场或未按规定选房有什么后果?

购房人未按时到场或未按规定选房的,购房资格即时丧失,3年内不得再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十三)中选后未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购房人选房后按要求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购房资格即时丧失,购房人3年内不得再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