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什么情况下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

游客投稿 资讯 2024-03-24 17:40

问: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边肖回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

(四)被判处徒刑执行的。

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因工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应按什么标准享受工伤待遇,所需费用由谁负责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对参保员工和未参保员工的责任是相同的,但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将对受伤员工的工伤待遇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确保发生工伤时参保员工和未参保员工享受相同的工伤待遇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因工负伤或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曾经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的职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职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除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外,还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