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乡低保等执行标准(惠州市城镇居民低保)

游客投稿 资讯 2024-03-23 16:30

执行标准

1.城乡低保标准:610元/人/月,城乡一体。其中,城市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455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382元/人月。

2.农村五保供养救助标准:1020元/人/月。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救助供养资

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农村五保户个人账户;护理、护理救助和供养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安排使用。

注:照料护理标准不超过救助供养标准的10%,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1500元/人/月。

4.孤儿生活费标准:1390元/人/月。

5.城乡低收入医疗救助标准:2016年7月1日起,城乡低收入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低于80%。

6.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1200元/人·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800元/人·年。

注:除特别说明外,以上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