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残疾人优惠政策(惠州2020年残疾人最新政策)

游客投稿 资讯 2024-03-22 20:10

惠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为了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文化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残疾人帮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我市的残疾人,

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扶助;如果户籍不在我市,我们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项获得帮助。

第3条康复援助。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范围,帮助贫困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救助,对重病住院的贫困残疾人提供特殊救助。

(二)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

(三)各类残疾一类、二类人员凭残疾人证和当地乡镇(街道)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贫困证明随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B档),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四)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即肢体残疾、视力残疾、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实施专项康复护理救助。每人每月康复护理费50元,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对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各级政府康复机构应当实行康复费用减免制度。

(5)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各级基层卫生机构必须建立残疾人康复指导机构。本市必须对残疾儿童实行晨读制度。

(六)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内障手术、精神病人治疗和肢体残疾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症后遗症和骨关节病)治疗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贫困残疾人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减免20%的床位费、诊察费、手术费。

(七)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残疾儿童残疾检查鉴定费。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8)残疾人联合会为贫困残疾人、学龄前困难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特殊困难残疾人提供康复救助。

(九)公立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聋哑、脑瘫和智障残疾儿童,免收康复训练费。

第四条生活救助。

(一)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照顾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将其安置在福利院、敬老院供养;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确保纳入低保范围。

(二)公安部门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符合迁移条件的,应优先办理,并免收相关费用。

(三)每年全国助残日、全国残疾人日、国际聋人日、国际盲人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残疾人所在单位应给予相应类别的残疾人一天假期并开展相关慰问活动。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并以实物分配形式为主安排住房。

(五)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征用残疾人房屋的,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面积和房屋楼层等方面给予残疾人适当照顾。

(六)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时,在服从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应当优先考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

(七)供电、供水企业应当优先为残疾人安装生产生活用电、用水,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救助。

(八)电信和有线电视经营单位应优先为残疾人安装电话和有线电视,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救助。

(九)盲人和重度(一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市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付款可享受五折优惠。

(十)公共停车场应当免费向下肢残疾人停放交通工具。

(十一)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精神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及其他重度残疾人,可允许一名陪同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十二)公共体育训练场所应当免费向残疾人提供。

(十三)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借书证、阅读证。

(十四)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并被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贫困残疾人的,鉴定机构给予残疾鉴定费适当优惠。

第5条教育和援助。

(一)公办普通学校应当就近招收适龄残疾儿童入学,不得拒绝残疾学生入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残疾考生。

(二)对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残疾学生,分别给予一次性助学金。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5000元,专科3000元,中专(中职)和普通高中1000元。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教育取得中专(中职)及以上学历的分别给予奖励,其中本科4000元、专科2400元,中专(中职)800元。资助费用或奖金由残疾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证或学位证向县、区残联申报,市残联负责审核。经费由市、县(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承担50%。

(三)各类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接受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并减免培训费;减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支出。

第六条就业援助。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当地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进行登记,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免费提供职业指导,优先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保管和就业推荐服务。

(2)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具有职业资格的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安排就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免收个人开办盲人按摩院的管理费、登记费和证照费。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自主创业或申办私营企业的残疾人予以优先考虑。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有条件的可以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四)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部门在经营场所等方面予以照顾,并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对申请个体行医并符合行医条件的残疾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许可证。

(六)对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残疾人,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的启动资金支持,支持资金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七)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

第7条法律援助。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残疾人申请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第八条有关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残疾人不予救助,或者滥用职权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持有当地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贫困证》的残疾人。

第十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1月12日发布的《惠州市残疾人帮扶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