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抵扣个税政策(个人养老金抵扣个税政策知乎)

游客投稿 资讯 2024-03-22 05: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将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

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对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的缴费按1.2万元/年的限额标准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征收过程中,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按照3%的税率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享受税前扣除时,由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即为税前扣除凭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个人所得税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相关凭证。扣缴单位应当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的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或者经营所得的,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开立城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向税务部门交换个人养老金的涉税信息,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应及时足额申报在银行开立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的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本公告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首发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发放试点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