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广州共有产权住房申购问题说明(未来砚园共有产权房什么时候申购)

游客投稿 房产 2024-03-19 07:10

根据《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以下简称《办法》)、《广州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细则》和《广州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和配售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一、关于认购方

1)所有家庭成员都有资格认购吗?

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士如符合购房条件可自主购房;如果已婚人士符合认购条件,他们可以选择一方或夫妻双方作为认购人。如果夫妻双方都被选为认购人,则夫妻双方必须符合认购条件。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不能作为订户。

(2)购房人与产权人的关系?

购房后,购房人是共有产权住房的购买人,即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产权份额的产权人。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已婚者仅选择一方为购房人的,购房人为共有产权房个人产权份额的产权人,其配偶不能为产权人,但视为其已享受共有产权房购房。

第二,关于时间计算

(三)购房条件涉及的时间如何计算,如年龄、户籍年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房产情况等。

购房条件涉及计算年龄、户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房产等。,每批销售公告发布之日的上月最后一天为计算截止日期。这批共有产权房的购买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31日。

(四)如果基本养老保险中断或补缴,如何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办法》规定“购买前已在广州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60个月,中断缴费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相应月份不计算在内”。据此,在销售公告发布之日前最后一个月(含最后一个月)的66个月内(2017年2月-2022年7月),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且缴费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符合认购条件。

第三,关于户籍

(5)2022年购买共有产权房有哪些户籍限制?

1.《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广州市户籍申请人应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满10年;具有国家认可的境内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家认可的境外院校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属于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职业)名单内人员,且持有有效广州人才绿卡主卡可免户籍或户籍年限限制。

2.2022年共有产权住房将分配给符合认购条件且在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番禺六区有稳定就业或长期居住的无房家庭,即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注册地或办公场所)必须在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番禺。

第四,关于住房

(六)哪些房子或房屋转让记录不允许购买共有产权房?

1.购房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广州有住房、商铺和写字楼。

2.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签订广州市住房购房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宅基地,或持有未办理赠与、继承或其他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广州市住房。

3.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控制的企业在提交购房申请前5年内在广州有房屋、商铺、写字楼等不动产转让记录;

4.拥有自有产权的家庭夫妻离婚后,一方单独购房,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生效时间不满3年的;

5.购房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安居型住房、华侨住房、新型社区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动词 (verb的缩写)失信惩戒清单

(7)如何查询是否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目前,购买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采取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信息公开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购房人可自行查询相关信息,网址为http://zxgk.court.gov.cn/.如果购房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不得在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八)配偶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另一方能否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购房人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不得在广州市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已婚人士购买共有产权房,一方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夫妻双方不能作为购房人共同购买共有产权房,但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一方可以作为唯一购房人购买共有产权房。

六、关于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九)购房人已与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非产权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他可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吗?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购房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购买房改房、困难群众住房、集资建房、安家住房、华侨住房政策性专项住房、拆迁安置新型社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的,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购买上述政策性住房时的主申请人、配偶及产权人属于已享受的情形,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非产权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其他购买条件的,可购买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

(十)购房人目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能否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竞得人,可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但在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90日内,应当自愿腾退前述自住使用的住房;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中签者也可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但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次月起,住房保障机构将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前述房屋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的,将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七。论优先安置

(十一)满足哪些条件可以优先配售共有产权住房?

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和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购房人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分配共有产权住房:

1.夫妻双方均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且共同购买的;

2.在国家认可的境内外院校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广州市公布的高级职称或资格;

3.属于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或病故军人遗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抚养人)、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其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和负有赡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八。供应后与配售和流通相关的问题

(12)夫妻一方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可以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共同申请贷款吗?

详情请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

(十三)如果本次认购摇号后未能进入资格审查名单,能否在下一次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时优先考虑?

你不能享受优先安置。下次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时,需要重新申购、摇号确定资格复核名单,并确定选房顺序号,这样就不会因为本次申购未能摇号而在下次申购中享有优先权。

(14)住进共有产权住房后是否需要支付租金?

根据《办法》,中签者在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期间无需缴纳政府产权比例租金。

(十五)共有产权住房是否可以继承?

根据《办法》第三十条,中签人死亡且继承人在广州市无住房的,可提交继承公证文件并与管理机构重新签订共有产权住房协议,继承中签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继承人在广州市有自有住房或虽无自有住房但选择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按《办法》第二十七条办理过户手续。

(十六)中签者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能否购买政府份额或上市?

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共有产权住房产权转让不公开。因此,中签者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不得增加政府份额,也不能上市交易。

(十七)共有产权住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让?

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达到广州市规定的住房限售期限的,中签人可以向持有管理机构申请转让其持有的产权份额,受让方具有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持有管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目前广州规定的住房限售期限为取得不动产证后两年。具体而言,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住房转让时广州市限售期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共有产权住房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达到广州市规定的住房限售期限的,转让中签人持有的产权份额产生的增值收益由中签人享有,转让价格与原购买价格的差额部分管理机构不予补偿。目前,市本级共有产权房上市操作指引正在制定中。

(十九)中签家庭如何处理,由管理机构按市场评估价回购还是安排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购买?

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管管理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回购或安排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购买,产权转让产生的增值收益由代管管理机构享有,转让价格与原购房价格的差额由代管管理机构不予补偿:1。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者设定购房贷款抵押以外的担保物权,且拒不改正的;2.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且拒不整改的;3.中签人户籍已迁出广州或定居国外;4.共有产权住房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20)单身人士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与持有商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的人结婚的,是否应退出共有产权住房?

没有必要退出共有产权住房。

(二十一)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再购买商品住房,是否中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在购买商品住房前退出共有产权住房?

应该退出。根据《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期间,竞得人应承诺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须先向代理机构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份额,并完成产权过户手续。

(二十二)如果竞得人获得其他房屋作为赠与,是否需要转让共有产权房?如何界定获得的其他房屋是赠与还是购买?

如果中签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通过赠与方式获得其他房屋,根据现有规定,没有要求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取得的其他房屋是否赠与或购买,以房地产权属证书上产权登记部门注明的过户方式为准。

(二十三)如果夫妻一方在广州购买了共有产权房,离婚后想把房子送给另一方,可以办理吗?

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现行政策没有关于共有产权住房离婚分析的相关规定。离婚后房屋是否可以分割给另一方,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办理。

九。其他问题

(二十四)对于在认购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的购房人将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购房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承诺的,10年内禁止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并按规定将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已取得购房资格的,予以注销;

2.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其解除买卖合同,管理机构应与其解除共同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对已入住共有产权住房的,由持有管理机构回购其份额,并按原购买价格与回购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回购价格,责令其限期腾退住房,并按共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4.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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