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拟试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积金制度(附政策原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

游客投稿 资讯 2024-03-12 04:00

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改革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动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加大对灵活

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通过自主创业、非全日制就业或新业态灵活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自愿的基础上,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台港澳人士和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归缴存人所有。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和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营。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与义务就业人员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府保障性住房、积分到户等公共服务政策,以及按月偿还租金等便利措施。

第二章存款

第九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灵活就业的缴费人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基数不低于广东省规定的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在《条例》第二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就职后,由单位按照规定缴存。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转移至在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灵活就业缴费人,可以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消费行为的发生,如买房、租房等。,参照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2)如果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系统,并在退出和提取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注销账户。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购房屋具有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可以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2)参与存款累计期限不少于24个月,且在贷款前6个月内连续存款。职工从单位调入灵活就业人员或缴存人从异地调入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但至少在贷款前已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在广州缴存满6个月;

(三)按规定首次支付房款;

(4)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

(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七)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所购房屋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

(2)所购房屋用途为别墅或非住宅;

(三)所购房屋为独立住宅楼;

(四)只购买部分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近5年内单笔贷款逾期6期(含)以上;

2.单笔信用卡近2年逾期6期(含)以上;

3.信用卡状态为坏账、冻结或止付;

4.贷款被分类为次级、可疑或损失;

5.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以欺骗、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贷款;对于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只有在全额退款5年后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由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收入偿还比例、贷款期限、住房价格等因素计算确定。最高贷款金额与员工的强制存款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公式如下:

贷款金额=日均存款余额×8×存款系数;

如果存款已累计24个月但未累计36个月,则存款系数为1;

如果存款已累计36个月但未累计60个月,则存款系数为1.5;

如果存款已累计60个月,则存款系数为2.5;

上述公式中的日均存款余额是指最近一次存款前60个月的日均存款余额。缴存时间不满60个月的,按照实际缴存时间计算。缴存系数可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超过65岁。两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以贷款期限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缴存人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以其缴存账户为唯一还款账户。

第二十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的,也可以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一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选择抵押、担保其中一方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资金和强制缴存资金统一管理,分项核算。如果资金流动性不足,可以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补充。上述流动性管理方式产生的费用在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资金在有结余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定期存款、购买政府债券等方式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当灵活就业人员保证金制度不足以维持持续运行时,可暂停新增灵活就业人员保证金。已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六条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向市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予以配合,并定期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业务信息。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户的自愿缴存人,在《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穗公积金中心规〔2017〕2号)有效期内,可按原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有效期届满后仍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本办法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原自愿缴存账户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缴存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如有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广州住房公积金现行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9月7日至9月17日

提交意见的方式:

(1)邮寄至广州市天河区花九路12号阴三大厦21楼贷款管理部(邮政编码:510623)。

(2)传真:020-85503970

(3)电子邮件:zhouzg@gz.gov.cn可以在提交意见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并表明他是否愿意将其公开以便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