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孩政策实施发布前相关措施说明(广东三孩政策实施时间)

游客投稿 资讯 2024-04-23 22:00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策精神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兼顾多重政策目标,重要决策不仅是生

育政策,更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综合政策。具有“优化”“包容”“保障”的突出特点,是指导“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组织深入学习中央决策部署,研究我省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中央决策部署实施意见,认真梳理过去制定的计划生育配套文件,及时废止或修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要求的处罚规定和服务管理办法, 并配合有关部门出台积极的生育支持政策,推动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助推整体生育水平提升。

二是做好政策过渡期相关工作。

中央决定宣布后,社会反响热烈。目前,我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中央决定实施意见起草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等相关工作,力争尽快实施,做好法律政策衔接,落实好三孩生育政策。在新修订的《条例》、《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前的过渡期内,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关注群众诉求和社会呼声,耐心宣传解读政策,积极为育龄夫妻提供急需的生育服务。

(1)关于三个子女的出生登记。前期,我委组织开发了三孩生育登记业务办理模块,于8月在广东省人口信息系统上线。由于再生育的相关规定尚不明确,该处理模块主要针对双方均为初婚的夫妇的三胎出生登记需求。目前仅支持现场办理,待相关功能完善后将在广东等平台统一办理,省事省事。需要办理三孩生育登记的群众可到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工作机构(或政务大厅办理窗口)进行现场咨询。办理时提供的个人信息与一孩二孩出生登记时提供的个人信息相同,均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基层工作人员要认真把握工作要求,热情做好生育登记和生育咨询指导工作,继续落实承诺办理、首问负责、委托代办等便民服务制度。对于尚未明确提出申请要求的再婚夫妻,有必要做出解释,并记录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相关规定实施后,及时联系并告知其指导育龄夫妻申请(补办)生育登记。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妻,如果及时重新办理生育登记,不会影响相关生育待遇。

②关于产假。目前,我省实行产假加奖励假(陪产假)制度。除产假外,根据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妇享有女性80天的奖励假和男性15天的陪产假。在新修订的《条例》实施之前,所有用人单位都应按照现有规定为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员工提供产假。

③关于宣传引导。各地要把中央《决定》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结合起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国情政策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变化和优化生育政策的重大意义,精心策划通俗易懂、形式新颖的宣传材料,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新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同承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三是加强部门协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工会、妇联等部门合作,做好与生育保险、户籍等服务事项的衔接,推动人口服务基础信息整合共享和动态更新;将奖励假(陪产假)等产假落实情况纳入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等专项行动,为生育子女的职工家庭营造良好的养育环境。

各地的创新工作经验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请及时向我委人口家庭部反映。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