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广东惠州农村低保标准)

游客投稿 资讯 2024-04-23 06:21

惠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推进低保工作规范化、程序化进程,提高核定低保对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最低目标的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市辖区

内常住户口且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关系的下列人员:

⑴丈夫和妻子;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父母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未成年孙辈;

(三)没有生活来源的子女和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去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和祖父母;

(四)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弟弟妹妹;

(五)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父母和子女,以及尚在学校学习且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二、家庭收入的计算

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应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际收入为基础,并按照前六个月的平均金额计算。申请人收入不稳定且家庭收入为一次性收入的,按照申请前6个月的平均金额计算。人均收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救助;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差别补贴。

三、应计入家庭收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各类工资(职工每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土地耕种或农作物和经济作物(包括自给自足的粮食和经济作物)收入;

(三)退休费、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退休费、退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和奖金、集邮收藏品和古董及其他收藏品;

(五)应当由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扶养人支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用;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以及利息、股息、证券和社会捐赠所得;

(七)特许经营收入、财产租赁(包括来自财产租赁的租金收入)、转让或出售收入、博彩收入、代理费、分包费收入、投资和运营收入;

(八)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来自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等一次性收入;

(九)民政部门确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四、不应计入家庭收入,包括:

(一)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奖励等一次性奖励。;

(二)义务兵家属的各种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和优待金;

(3)在校学生获得所在学校的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市政府、镇(区)和社会为解决在校学生困难给予的助学金;

(五)因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丧葬费;

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保险费;

(七)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不高于1000元的临时救助金,以及市、镇(区)民政部门给予的临时救助金;

(8)60年代精简下放职工享受的40%救济、定期定量救济和生活补助;

(九)生活费以外的人身损害赔偿部分;

(十)有害身心健康的特殊岗位的特殊岗位补贴;

(十一)计划生育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

(十二)重度残疾人专项补贴;

(十三)社会各界和个人的临时捐赠;

(十四)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收入。

五、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包括:

(一)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不服从处罚的家庭成员;

(二)申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

(三)有劳动能力,经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按规定两次以上不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4)申请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群众普遍举报赌博(含提供赌博场所)、盗窃、抢劫、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家庭主要成员经常到餐馆就餐、酗酒,群众普遍反映意见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隐瞒家庭收入或者不配合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七)保障期间家庭收入增加,发现收入被隐瞒,骗取或者冒领保障金的;

(八)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不是低收入家庭。

(九)资助安排子女择校或入读民办学校;

(10)拥有或购买高档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手机、空收音机、电脑、钢琴等。不符合家庭最低生活需求的;

(十一)饲养珍稀宠物,种植珍稀花草,存放珍稀书画等观赏品和收藏品;

(十二)证券投资行为;

(十三)出租住房,或者租住高档住房的;

(十四)申请之日前1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十五)家庭每月电话费较高;

(十六)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含劳务输出)和学习;

(十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未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十八)家庭“农转非”因土地征收,自愿领取一次性补偿款的;

(十九)被劳动教养和被开除公职的服刑人员在受教育和服刑期间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不及物动词核实家庭收入的工作方法

(1)住户调查。直接到目标家庭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衣食住行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2)走访单位和邻里。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前往申请人工作单位等方式了解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3)跟踪消费。由居(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若实际消费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不予救助。

七、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惠州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