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规定(医保全国联网异地就医结算)

游客投稿 资讯 2024-03-15 04:30

各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计生委)、省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精神和省政府2015年工作安排,根据《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指导意见》要求, 《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93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确保今年全面实现我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规范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坚持“参保地享受政策、就医地委托管理”原则,共同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参保人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在参保地以外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异地就医人员原则上享受参保地医保待遇,医保基金和补充保险的最低支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原则上按参保地比例支付,不按比例支付出国就医费用。

加快建立《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标准代码库,原则上实行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范围。

二是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流程

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服务按照“统一结算、一站式服务”的原则进行。省社保局开设省内异地就医专用账户,负责及时统一结算省内异地就医费用。异地参保人员出院时,按规定应由参保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与医疗机构结算,由医保基金和补充保险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核算后,再由省社保局按月、按年结算。

三是加强异地医疗服务管理

建立省内异地就医管理协作机制,医疗经办机构负责监督统筹区域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各市要细化医疗服务协议,并将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费用作为医务人员异地就医的控制标准,作为对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要确保异地就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与参保人员同等的医疗服务。

四、加强领导,齐心协力,确保今年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根据要求,做好与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对接工作,确保异地就医结算网络定期维护,确保系统畅通、使用和执行统一标准,为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提供保障。有必要做好相关培训,以确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顺利实施。省社保局要做好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保障医务人员异地就医待遇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拨付范围的通知》(粤财社〔2014〕444号)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时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纳入本级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推进分级诊疗,建立健全转诊制度,推动建立规范合理的分级诊疗程序,加强监管,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规范诊疗。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具体办理程序由省社保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