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惠州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

游客投稿 资讯 2024-04-17 16:00

为规范和指导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地区统筹水平的通知》(粤府发〔2001〕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规划的范围、项目和措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方案和支付标准、统一管理和核算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市财政支付。

第二,征收工伤保险费

(1)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相同。

(2)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为0.8%;二类产业为1.2%;三次产业1.5%(行业分类见附表)。基准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健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为鼓励用人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工伤事故率、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职业危害程度适当调整下一年度缴费费率,浮动幅度最低为50%,最高为150%。浮动费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3)征收方式: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征收数据通过信息交换网络交换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上解和拨付

(一)每月3日前,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将上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全额缴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本办法实施时,由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预拨2个月周转金,存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县区历年积累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总额上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20日前分别将各县、区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请拨,市财政部门应于25日前将请拨的工伤保险基金转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的标准为48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统计部门发布,全市统一执行。

(3)福利的审核和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后将款项拨付给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或工伤定点医疗机构。

动词 (verb的缩写)工伤认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进行,认定程序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不及物动词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操作规程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