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职工生育保险新规有哪些变化?(惠州市生育保险何时纳入医疗保险)

游客投稿 资讯 2024-04-09 22:20

新《条例》实施后

1.灵活就业人员等四类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即灵活就业人员等人员在今年10月1日前后生育,同样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但在10月1日前享受生育津贴,10月1日后不享受生育津贴。

下列人员或其用人单位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

生育医疗费用,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2 .享受生育保险缴费时间调整。

1.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职工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且不享受生育津贴。

2.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及其失业配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待遇。

3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一致。

3.生育津贴的计算和调整

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月缴费工资之和/各月参保职工人数之和确定。

生育津贴计算基数:按照参保人员产假开始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对已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缴费不足12个月的参保人员,按照产假开始时的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计算。

4.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申请时限的调整

1.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无法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先行支付,自分娩、终止妊娠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次日起3年内,由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具体支付标准由地级以上市规定。

2.用人单位已提前支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